2005年6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曾有不良行为者 投标资格应取消
本报记者 蒋东晓

  近日,本报接到读者反映: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向原海宁市副市长马继国行贿,马继国被法院判了刑,而向他行贿的赵××仍担任总经理,公司也没有被停止投标资格。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嘉中刑初字第34号]认定的:1999年8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马继国利用担任海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海宁市承建项目、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送的美元7000元、人民币30000元、代券5000元。
    2005年4月15日,在海宁城南大道Ⅰ标段工程投标过程中,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应该没有投标资格,但该单位依然在参加投标。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申请人应该填写“有关目前和近2年参与或涉及诉讼及仲裁案的资料”(资格预审文件第5页),“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若隐瞒不报,将取消申请和投标资格”(资格预审申请表10履约行为表)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了马继国的受贿诉讼案,而其隐瞒不报,何来投标资格?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监察厅、省检察院在2003年11月6日下发的《浙江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秩序的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另外,《海宁市城南大道施工招标文件》附件第4页规定,“在公示期间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核实中标候选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资格”。对照以上规定,应取消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记者了解到,海宁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对该单位的行贿行为在4月19日检察院内部网进行了公示。但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并没有被停止投标,而且又通过了海宁林荫大道桥的资格预审,未被取消资格。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屠颖华处长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马继国判决书中所列行贿行为肯定属不良行为,并作为不良记录保存,应该取消投标资格。
    嘉兴市纪委在接到本报转交的举报材料后,十分重视此案,立即进行了调查,并发出了暂停发标通知。